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護和改善我縣生活環境,加強聲環境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劃迫在眉睫。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監測點位布設于2002年,至今已經超過20年未優化調整。近年來,我縣城市發展迅速,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監測點位已不能科學的反映城區聲環境的情況。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要求應對聲環境功能區及監測點位開展優化調整。
2.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目標任務
按上級要求完成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
三、工作進展
1.起草單位:龍巖市上杭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臨江、臨城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
2.征求意見:龍巖市上杭生態環境局廣泛征求參與單位意見,于2022年5月25日第一次征求意見,5月30日第二次征求意見并于6月1日召開評審會,6月9日第三次征求意見及會稿。2022年6月15日經上杭縣司法局審查。
3.上杭縣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3日印發了《上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的通告》(杭政規〔2022〕7號)。
四、范圍期限
1.本次區劃范圍以《上杭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中間成果稿)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為基礎,規劃范圍北起長深高速,南至鵝井片區,西起石壁寨、深陂水庫,東至規劃G357沿線,總面積約47.24平方公里。
2.《上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的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內容
1.該次通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進行調整。生態環境、住建、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2.與《上杭縣人民政府關于上杭縣城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的通告》(杭政〔2002〕1號)相比,調整了區劃范圍。
六、關鍵詞詮釋
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城市區域可按功能類別劃分為5類區域,其中: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環境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安靜環境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安靜環境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七、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龍巖上杭生態環境局 大氣環境股 313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