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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LY03100-0401-2022-00015 主題分類 杭政辦
    發布機構 縣府辦 文 號 杭政辦規〔2022〕12號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27
    標 題: 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杭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杭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9-27 10:06
    字號: 分享: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上杭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7日

      上杭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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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57號)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之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各鄉鎮集鎮規劃區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鄉鎮政府可與轄區供水企業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未使用集中供水的用戶污水處理費由鄉鎮政府收取。

      第四條 縣住建局行使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為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主體。

      第五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

      第六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縣住建、財政、發改、審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委托供水企業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每月與自來水費一并繳交,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污水計量按照用戶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供水又無法安裝水表計量的,污水計量根據《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和《上杭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2020-2030年)》,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15噸計算,常住人口由鎮村核定。

      第八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50元/噸征收;特種行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80元/噸征收;其他行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70元/噸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指含桑拿、洗車、足浴、純凈水等行業用水;其他行業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對低收入群體貧困邊緣戶每月減免5噸用水的污水處理費(低收入群體貧困邊緣戶指農村低收入群體,包括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除穩定脫貧外的建檔立卡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管理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入庫的污水處理費的3%計算,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直接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

      第十一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或者代征單位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非稅收入票據,專用票據由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向縣財政局領取、核銷。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代征的鄉鎮污水處理費應單獨核算,不得與自來水水費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混合核算。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應按照實際收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地方財政。

      第十三條 根據上一年度各鄉鎮的供水量及下一年度供水量預測等情況,縣住建局、財政局向鄉鎮下達污水處理費征收計劃,并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上杭生態環境局要加強鄉鎮污水排放的監管。污水處理企業對接納的污水進行水質監測和分析過程中,發現違規排放超標污水的,污水處理企業可以拒絕接納,并及時向上杭生態環境局報告,上杭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按規定做到達標排放,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運行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停止撥付或者扣減污水處理費用;未能做到達標排放的,由縣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縣住建、財政、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ǘ┪窗凑找幎ㄈ鐚嵦峁┎伤康?;

     ?。ㄈ┻`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上杭生態環境局、鄉鎮政府及代征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試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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